国企与民企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差异
@@ 1988年,Organ及其同事首次明确提出了”组织公民行为(OCB)”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组织公民行为是一种有利于组织的角色外行为和姿态,既非正式角色所强调的,也不是劳动报酬合同所引起的,而是由一系列非正式合作行为所构成,它能从整体上有效地提高组织效能.由于组织公民行为超越了正式角色的要求,管理者一般不易察觉员工是否实施了这类行为,也不易凭奖惩制度使员工实施这类行为.”这种行为是员工自觉自愿实施的,与工作相关但并非员工的职责行为.诸如核心员工跳槽、关键员工泄漏公司机密、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都是组织公民行为的反面表现.因此,有效引导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既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又开辟了降低企业内部管理成本的新途径.
国企、民企、员工跳槽、组织公民、公民行为、人力资源管理、角色外行为、非正式、组织效能、自愿实施、劳动报酬、奖惩制度、合作行为、规章制度、管理成本、关键员工、管理者、姿态、职责、思路
F27;F2
2014-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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