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退出机制的设计
@@ 公司制是人类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一项重大发明.自从有了公司,就存在股权结构、股份比例和小股东.资本多数原则无疑确立了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控制地位.无论英美法系的一元治理模式,还是大陆法系的二元治理模式,都不可否认地支持并应用大股东控制权概念.然而,控制权又常常使大股东因利益驱动等原因出现管理失效、利益流失、内部人控制、投资决策失误等”病症”,甚至出现违规担保、大股东占用资金、关联交易、以股抵债等恶意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正因如此,独立董事制度、加强社会公众股权益保护等针对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系列措施应运而生.但在现实中,由于机制失灵、管理失效,上市公司小股东维权的最终办法只能是抛售股票、转让股份,进而退出上市公司.
股东退出机制、小股东权益保护、上市公司、大股东、治理模式、股东控制权、管理失效、资本多数原则、股份、独立董事制度、小股东利益、内部人控制、组织形式、占用资金、英美法系、以股抵债、违规担保、利益驱动、利益流失、决策失误
F27;F83
2014-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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