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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黑名单”将定期公布<br>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近日发布实施。<br>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纳入国家安监局管理的“黑名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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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4;TP3
2015-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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