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适用刑事和解的思考
近年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紧紧围绕以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通过运用案件刑事和解机制,及时化解因刑事犯罪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办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以报复性为目标,仅仅关注刑与罚.“用暴力来矫正暴力总不是一种好办法……,社会在与犯罪的残暴之间的斗争失去效力时便会恶性循环.”而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犯罪人、社会关系的全面恢复,实现社会和谐为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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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7
2012-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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