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意与刑事政策
民意与司法是司法的一对矛盾体,民意对司法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处理民意与司法的关系就是要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在司法中吸纳民意,从而达到民意与司法的和谐.
一、民意以及民意适用司法的渊源
民意,系民众的意愿、意见、主张之简称,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物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直观地讲,民意即人民所想,百姓所愿.所以,无论它是来自工人、农民,还是来自其他阶层,只要是来自民众的,就是民意.按照西方公共政策学者戴维.伊斯顿的观点,在现代民主国家的政府过程中,民意即群众性利益输入与表达,是政治系统正常运作和做出合理输出行为的基本前提条件,也是民主政府政策输出的基本“原料”来源.
社会现象气象万千,刑事案件也总是纷繁复杂.仅仅一部刑法典并不能囊括所有的犯罪理论,每一件刑事案件也不一定总会在刑法典内找到完全相对应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也并非具有想当然的绝对确定性.正是这种罪刑法定前提下的不确定性,为民意发挥作用提供了合理的空间.1、定罪的不确定性.刑法理论上纷繁复杂的罪名认定争议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对于那些定A罪有理,定B罪亦有理的案件,无论如何认定,都可以说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内的所作的判断.譬如酒驾撞人的类似案件,有的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有的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罪名都讲得通,而且做出此认定的法官们也完全可以是本着罪刑法定的精神真心实意做出的.2、量刑的不确定性.法定刑幅度内的刑罚确定本身就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民意作为影响此裁量的因素并无不当.
民意、司法独立、罪刑法定原则、不确定性、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典、法官自由裁量、绝对确定性、交通肇事罪、罪名认定、政治系统、政府过程、政策输出、行为倾向、刑法理论、消极影响、社会现象、危险方法、完全相对
D92;DF6
2012-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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