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行为的犯罪化思考
@@ 我同刑法坚持将"财物"作为贿赂的内容,没有重视非物质利益危害,导致了一些新型贿赂行为得不到刑法规制,放纵了腐败分子.在我同近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及"性贿赂"的占据很大比重.性贿赂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比财物贿赂要严重得多,它呈几何级数地增长了贪利者的欲望,使其不考虑后果地疯狂攫取钱财,其对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本文主张性贿赂纳入贿赂犯罪的范围.
性贿赂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贿赂犯罪、贪污贿赂案件、刑法规制、物质利益、几何级数、腐败分子、财物贿赂、欲望、贪利、内容、疯狂、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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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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