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县司法实践对制度的偏离
清朝继承了中下级官员应守文据法的体制传统,但自清中后期以降,州县官的司法实践偏离制度规定日益明显.审案只要有助于息讼止争,维持社会稳定,地方官多未守文据法,没有太多动力将所有命盗重案纳入审转复核流程.行政治理角色决定了地方官僚阶层缺乏"规则之治"的思维.衙门受制于司法资源不足、人口剧增带来的审案压力,多数案件之勘验、审理和解送难以遵照制度要求.地方官通过构建同上级的私人关系,规避了层层监督和严格司法责任.因此,地方衙门司法实践与制度之间存在较大背离.
清代、司法实践、守文据法、移情就法、司法监督、审转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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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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