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67/j.cnki.cn23-1070/c.2023.02.010
论区域协同立法功能定位及其实现
学界对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已有诸多研究,但鲜有文献对区域协同立法的功能定位开展专门研究.关于协同立法功能性质,理论研究长期存在将区域协同的"国家政策"视作"立法功能"的认识误区,给协同立法理论与实践工作带来困惑.区域协同立法功能定位的界定,应坚持以国家政策为指引,以《地方人大组织法》所确立的"区域协同发展的需要"为前提,明晰地方协同立法权限范围,并将区域协同立法功能界定为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的基本方向.围绕上述区域协同立法功能,区域协同立法机关应在"功能最适原则"指引下,针对法制资源整合、利益协调、社会统筹等领域分别采取相适应的立法策略,包括完善优化区域利益分配机制、分步推进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具体方式,来加速推进区域协同立法纵深发展.
区域治理、协同立法、功能定位、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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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5;F127;D901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中心规划项目
2023-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8-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