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67/j.cnki.cn23-1070/c.2021.03.012
公共服务领域算法解释权之构建
算法自动决策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知情权和救济权,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欧盟和美国对算法解释权分别采取内部监管模式和外部问责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解释对象、解释标准、解释时间方面存在差异,目的都在于促进技术安全发展、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个人权利.算法应用到公共服务领域时带有公共利益属性,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设立了事前解释原则,以透明性和公正合理为解释标准,赋予个人对自动化决策的拒绝权,比GDPR保护个人权利更进一步.中国特色算法解释权在规范上应进一步明确透明性的内容、规范定期审计以加强监管;在技术层面公开算法模型,公开源代码、公开算法运算基本规则、因素及权重;同时由政府主导核心领域算法开发以促进算法造福社会.
算法解释权、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共利益
48
国家社科规划基金一般项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体制中'人民群众'话语的历史变迁与实践影响研究"20BFX006
2021-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