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67/j.cnki.cn23-1070/c.2020.01.012
离婚苛刻条款的利弊分析
十年来离婚绝对数只增不减,有人提出应当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苛刻条款”,以限制离婚数量的增长,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妇女权益.但在我国推行该制度,则明显弊大于利:与夫妻感情破裂理论不符合,容易对婚姻自由造成损害,对离婚当事人一方损害,容易造成法官权力滥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制度功能难以实现等.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离婚问题的基本原则,所以不赞成将该条款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它不是解决轻率离婚和规避法律离婚的恰当制度途径.确保婚姻家庭稳定较优的途径应当是倡导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完善征信体系,相对增加离婚成本.
离婚苛刻条款、立法背景、制度功能、理论缺陷、实践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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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F832.33;F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VHJ003
2020-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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