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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667/j.cnki.cn23-1070/c.2019.04.012

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民事定性——兼评76号指导案例

引用
新《行政诉讼法》及76号指导案例公布以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再次呈现巨大争议.基于合同定性标准的有效性及适用性,法国采取的合同主体、合同目的及行政优益权标准不宜作为我国出让合同的定性标准,出让合同的性质应以德国采取的合同标的标准判断.出让合同以创设用益物权并取得对价为内容,可根据双阶段理论与前阶段的行政许可区分开来,具有民事定性的合理性.而且,将出让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在出让合同纠纷解决、受让方权益保护、法律连续性保持以及民法典制度完善方面具有优越性.在原两审法院未明确出让合同性质的情况下,76号指导案例提炼出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的裁判要旨脱离了原案事实和裁判本意,有超越司法适用权限之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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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法典编纂中的行政协议立法问题研究”2017QNFX4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公私合作PPP协议私法救济机制研究”SWU1909441

2019-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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