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67/j.cnki.cn23-1070/c.2018.01.011
现有“法律思维”的缺陷及矫正
“法律思维”的基本含义是“根据法律的思考”.很多人把其中的“法律”仅仅界定为法律规定,这样,简单的“依法办事”就成为法律思维的主流思维.这种简单的基于文义解释方法而衍生的思维方式只能解决行为判断的合法性,而难以解决法律解释和运用的恰当性问题.法律运用是法律方法的综合使用,不仅包括文义解释,还包括体系解释等其他方法.中国人的思维属于整体性思维.整体与体系思维关系密切,本应容易接受体系解释方法.但由于这种整体思维不重视形式逻辑,整体就成了各要素的简单相加,不重视运用法律方法寻求要素间的融洽性.法治建设需要把整体性思维改变为体系思维,运用多种法律方法以解决司法、执法的合法性、恰当性以及正当性要求.
法律思维、体系解释、法律方法、法律渊源、体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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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D616;G641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8-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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