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刑事领域被遗忘权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既带来便利也带来信息失控的风险,从而必然产生对被遗忘权的需求,刑事领域也同样存在被遗忘权的适用空间.然而刑事领域的被遗忘权可能与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开放、新闻自由、犯罪控制等法益产生冲突,面对冲突不同国家从立法到司法层面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了被遗忘权的适用情形及其限制条件,可以对刑事领域被遗忘权的边界确立提供参考.通过“申请+审查”的被遗忘权行使模式,可以解决其与公共安全、司法公正、人权保护等的矛盾.我国目前在司法中尚未承认被遗忘权,但刑事立法中已有被遗忘权的某些原始样态,可以在此基础上正式确立刑事领域被遗忘权并审慎地拓展其适用范围.
大数据、被遗忘权、刑事司法、法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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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司法领域被遗忘权研究”,项目16FXC034
2018-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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