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质疑
我国行政决策的法律调整目前在中央层面上还是立法空白,但一些地方率先已有一些零星立法.从这些地方立法中我们发现,关于行政决策作出的模式几乎都采取集体讨论决定.这一模式可能有它优越性的一面,但依行政权行使的特性、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行政程序的法治要求等而论,应当说都是不契合的.它会降低行政效率、纵容行政懒政、淡化行政程序、制约行政问责.为此,我们认为,行政决策的作出可以通过集体讨论的形式但不能够由集体进行决定;可以让相关主体参与到行政决策中来,但参与权并不等于决定权.
行政决策、集体讨论、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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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上海市法学高原学科项目“行政法基础研究”,项目SHZF201501;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专项资助项目“城市治理的行政法治研究”
2018-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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