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与救济——《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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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与救济——《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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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规定了标准必要专利之默示许可制度,该制度是对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以促进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以违反披露义务为前提,送审稿应当明确规定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违反披露义务的视为许可标准的实施人使用该专利.送审稿对标准的范围规定得过窄,应当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统一规范.许可费的协商标准应当遵循国际通行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该原则可以由标准化组织要求参与制定标准的专利权人作出承诺的方式进行行业规范.

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义务、默示许可、许可费

44

D923.4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7-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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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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