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504.2016.06.011
在修辞与实践之间:环境权概念的贫困及其义务转向
从西方移植的环境权概念,成为我国环境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基点,但该概念过度泛化,导致其内部体系并不融贯,难以进入法律实践.通过对其概念发生的目的论考察,可厘清环境权概念中的冗余要素,确定其有效范畴;而参照德国民法理论的权益区分方法,可知环境权概念之有效范畴指向无法权利化的环境利益,其本质是政治宣示和修辞,并非有效的法学话语.结合我国现有政治法律结构,应当以“国家保护环境”的公法义务为核心,以保护公民环境利益为指向,建构公法化的环境法学话语体系.
环境法、环境权、公法义务、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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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2017-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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