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504.2016.05.010
如何实现“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的统一——法院改革的策略选择
“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并非两种对立的司法组织原则.法院独立具有政体面向,而法官独立体现司法技术要求.法院独立服务于法官独立,法院体制为法官行使职权提供庇护,屏蔽各种不利于法官独立的干扰.此外,法官还需要专门的职业保护.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策略中,以去地方化为方向的法院独立应具有优先性;当下作为阶段性目标的“法官独立”应适度而为,为实现法官独立需要去除的,是那些有违司法规律、明显钳制法官自主性、不利于提高法官素养的行政化因素.法院改革中对审判组织层面的问题有所忽视,应以合议制审判组织运行技术规则为法官独立与受制的平衡点;陪审制不能法院化,而应国家化,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与法院改革齐头并进.
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合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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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2(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相统一的法院体制改革策略”,项目CLS2015D11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及运用”,项目13YJC820087;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重点项目“刑事诉讼无罪化机制与冤案防范”,项目L14FX003
2016-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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