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504.2015.03.015
住宅自由权到住宅社会权之流变
满足公民基本居住需要的住宅权是一项基本权利。面对因住宅价格和质量标准而制约公民住宅权实现的社会现实,有必要在理论上进行检视并提供解决思路。在自由权和社会权划分的理论基础上,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的“住宅不受侵犯”具有社会权色彩。而且从权利社会基础和宪法解释功能的双重视角看,住宅社会权在实践中应被侧重。住宅社会权的权利功能以积极受益权为主,消极受益权为次,以国家给付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国家权力的规范效力,并具特定内涵。
住宅自由权、住宅社会权、权利功能、规范效力
D911(法学各部门)
2015-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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