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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7504.2015.03.012

论公司除名制度中的事由界定①--兼评《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

引用
除名事由之界定关乎公司除名制度的完善程度。就法律规定的除名事由而言,应当注重定性规定和定量规定。就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除名事由而言,其应当来自法律的概括授权,且内容不得违反关于除名事由的定性规定,同时,除名事由条款应当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成为公司章程条款。就公司选择的其他除名事由而言,除肯定公司可为此种行为之外,应当在除名程序上由法院对该类事由进行审查。《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应当在除名事由的定性问题上予以修正,同时扩大除名事由之列举规定。

法定除名事由、章定除名事由、其他除名事由

D922.291.91(中国法律)

河北师范大学重点项目“股东除名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2014Z05

2015-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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