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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7504.2015.02.012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辩护——与刘启川博士商榷

引用
《行政强制法》第43条限制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间,禁止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而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等拒绝给付措施,彰显了保障公民权,限缩了行政权,以方法论个人主义诠释了强制执行过程中公共利益的本质.该条逻辑严密,理念先进,内容合理,与《行政强制法》同一章节的预置规则呼应表里,较好地处理了一般规则与例外规定的关系,尚无修改的必要.

《行政强制法》第43条、强制执行时间、拒绝给付制度

42

B152(现代哲学)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项目12BFX067;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民生建设中的政府职能外包研究”,项目AHSK11-12D185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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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504

23-107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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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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