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504.2013.06.012
论人格权的私力救济——兼论未来“人格权法”相关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人格权私力救济缘于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符合人格权固有性、防御性等与财产权相异的权利特征.人格权私力救济可以弥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普遍适用性与灵活性等的不足,克服公力救济在人格权保护与实现方面的滞后性与有限性.人格权私力救济的制度化有助于完成人格权法与刑法相关制度的对接,为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必要的制度依托.在民法典总则部分设立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的基础上,人格权法总则亦应将人格权私力救济制度设立于“人格权的保护”条款,并在其项下分设专门适用于人格权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自助行为,进而实现法律对人格权私力救济行为的有效引导与合理规范.
人格权法、私力救济、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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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私权自我实现之维——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化”,项目10YJC820117
2013-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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