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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7504.2012.04.013

论遗嘱方式的缓和主义进路——以《继承法》修改的相关理念变革为中心

引用
为了确保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近世各国立法均保留了发端于罗马法的遗嘱方式强制的传统.但严格的遗嘱方式强制却与遗嘱自由原则存在矛盾冲突.我国修改《继承法》,应当摒弃严格的遗嘱方式强制立场,而采取缓和主义.理念上应从注重遗嘱形式完整性转向注重意思表示真实性.缓和主义的进路是增加遗嘱类型的规定;废除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不合理规则.对遗嘱形式要式主义的缓和方法是区分遗嘱形式中的本体要素和证据要素,降低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修改后的《继承法》应当对遗嘱形式欠缺的相对无效事项作出专门规定.

遗嘱方式、遗嘱方式强制、缓和主义、遗嘱自由、继承

39

D923.5(中国法律)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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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2012,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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