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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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7504.2012.02.017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引用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为司法裁判的二元目标,是法律的规则性、规则的理性与限度之张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在中国司法语境中,社会主义法治是“两个效果有机统一”政策的构成性前提,也是其实践的规定性组成部分.遮蔽于道德理由的规则之治,是一种具有明显优势的社会治理模式,但也有其限度和局限,这是“两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践行性前提.相应地,落实“法律效果”就是最大化规则之治的优点与功能,以维系秩序与保障权利;关切“社会效果”则是基于规则适用结果与最优道德判断的不一致性,要求适度返回法律背后的道德理由,平衡法律适用的社会效用.法律效果在法治国家司法中处于优先地位,对社会效果的考量,须设定各种制度与方法约束.唯此才能使司法裁判做到“规范上封闭和认知上开放”,真正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

司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规则之治

39

D926(中国法律)

国家"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转型期法治的理论、制度与实证研究",项目203000-12321030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疑案裁判中的法律判断模型研究",项目10CFX033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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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504

23-1070/C

39

201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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