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504.2010.03.007
论《管子》并非纯法家
学界大都将<管子>归入法家,但如果我们仔细阅读<管子>便不难发现,将<管子>简单归入法家是有问题的,因为<管子>在对待德法、义利、农商及民众等诸多问题的态度上都与法家有着明显的不同,其法治的内容、特征具有鲜明的个性.
《管子》、法家、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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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9.9(先秦哲学(~前220年))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度青年项目,项日08JC810004;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11534102;黑龙江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项目QW200705
2010-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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