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504.2010.02.012
住房权实现中国家平等对待义务的客观性——兼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的合理性
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权利,住房权的国家义务较具弹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不必遵守任何法律上的规范标准.在住房权实现过程中,国家具有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只有在充分考虑未从住房优惠政策中获益的群体的利益的基础上,以尊重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公民的平等权为前提,将比例原则作为客观的检验标准,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才具有合法性的根基.而在时下热议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中,更能看出住房权国家义务的客观标准所具有的实际功能.只有符合客观检验标准的住房保障政策才能与基本权利体系相协调,与和谐法治社会的发展相一致.
住房权、平等对待义务、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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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99(中国法律)
2008年度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谐社会建构中平等权保障的理论与实践",项目08C043;2007年度黑龙江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宪法平等权的规范研究"
2010-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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