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504.2010.01.007
"承认"作为国家秩序与国际秩序的原则
费希特和黑格尔都在国家间的承认和个人阃的承认之间进行类比.在他们那个时代,西方国家的契约社会已经建立起来,个体之间不再需要"为承认而斗争";在国际事务中,国与国之间仍然处干"自然状态",仍需要"为承认而斗争".当今世界,国家之间的相互承认已经成为国际交往的前提,"承认"范畴已经不再是国际法的逻辑起点.
承认、国际法、契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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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16.3(欧洲各国哲学)
2010-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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