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504.2009.04.012
对债权让与通知传统理论的反思
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传统观点有检讨的必要.让与通知并非是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对债务人产生拘束力的要件.让与通知是使债权实际发生移转的事实行为,而非准法律行为.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要件这一问题上,所谓的"自由主义"实际上是对德国法相关规定的误解.债权让与中的"对抗"只能是针对交易第三人;对债务人只存在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因此,我国学界长期存在的"债权让与合同有效成立,债权让与即生效只是不能对抗债务人"的说法应予以纠正.
让与通知、对抗要件、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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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3(中国法律)
2005年司法部中青年项目,项目05SFB3015
2009-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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