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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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7504.2008.05.014

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

引用
当前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称谓之争反映出的学术失范现象说明,对于致力于息争止讼的法律方法应该遵守普遍的智力标准,保证思维的清晰性、正确性、精确性、一致性、相干性、逻辑性,深度、广度和公正.法律方法是规范、指导法官做出合理的法律结论,并对该结论予以评价的规划和标准.其应具有规范性、构建性、评估性等功能.法律方法是一个尝试性的法治悖论解悖方案,是一种立场,这种立场的核心是对法律思维予以明确的规范和约束,它比所谓的经验与智慧更能捍卫法律脆弱的生命.

法律方法、普遍智力、规范性、建构性、评估性

35

D190

山东省社科项目"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研究",项目07DFXZ05

2009-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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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504

23-1070/C

35

200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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