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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7504.2007.04.018

澄清吏治:威慑与预防——以明代监察官职务犯罪立法为例

引用
明代监察官职务犯罪的立法形式呈多元化,即以<大明律>为基点,具体内容散见于令、大诰、条例,以及各类监察法规等不同的法律形式之中,并随时代的发展而变革与调适,这些确曾对澄清明代官僚政治有所贡献.然而,在肯定其制度功能的同时,也应看到其作用的局限性,即与前代诸朝相比,注入了更多的理想化成分,凸显了极为功利性的立法意图.探究历史脉络,应当承认其所遭遇的实践困境,与其法价值的缺失不无缘故.

监察官、职务犯罪、立法形式、立法特色

34

DF08(法的理论(法学))

2008-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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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504

23-1070/C

34

2007,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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