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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7504.2005.03.016

社会优位下的权利本位

引用
阶级性不是法的唯一属性,以权利为核心重构现代法理念,将成为现代法理念的核心内容.从法治国家的理念、权利和义务(权力)的关系、市场经济的需求来看,必须坚持权利本位.权利本位内涵着个人优位下的权利本位和社会优位下的权利本位.有些学者认为,西方社会已经由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这是一种误解,其实,西方社会正在由个人优位下的权利本位理念过渡到社会优位下的权利本位理念.社会优位理念和和谐社会的理念完全契合,当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权利发生冲突时,社会权利应优先于个人权利.建设和谐法治社会,应该坚持社会优位下的权利本位理念.

社会优位、权利本位、法本位

32

D920.0(中国法律)

2005-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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