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504.2004.05.011
自由的两种含义及其对法治的意义
古典自由主义时期,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的分类已经被明确提出.自然自由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自然自由强调自由的平等性;社会自由是经过理性妥协和制度限制的自由,社会自由强调自由的权利性.从自然自由到社会自由就是使自由由价值形态转变为权利存在,这个进步在人类自由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明确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的不同含义,对于法治具有重要意义:以价值形态的自然自由为出发点,以权利存在的社会自由为制度核心,能够造就法治传统;宪法是自由的宣言书,自然自由体现为价值预设,社会自由表现为权利安排;自由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法律制度对自由的限制应具有正当性和适宜度.
自然自由、社会自由、自由理念、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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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2(法的理论(法学))
2004-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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