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504.2003.04.012
再论全国人大立法运作制度
国人至今鲜有明了全国人大立法运作制度的.全国人大成文化的法定立法运作制度,一直由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确定,其框架中的基本要素主要是立法法所建置的法律案提案和审议制度,也约略包括表决和公布制度.全国人大法律案提案权归属于全国人大系统的有关方面和中央行政、军事和司法机关,但只有其中那些国家机关才真正有条件行使法律案提案权,而主席团、代表团和人民代表事实上难以行使也未曾行使法律案提案权,他们的法律案提案权带有虚置意味.这就使提案权归属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发生疏离.各提案主体提出法律案的方式是有别的.法律案的审议有两种情形:旨在决定法律案是否列入议事日程的审议和决定法律案可否成为法律的正式审议.正式审议由大会说明开始,尔后分别由各代表团作基本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作专门审议、法律委员会作统一审议,后者是尤为重要的审议关口.最后,必须注意常委会在全国人大立法运作过程中扮演着极端重要的角色,这种角色显然可收弥补全国人大立法行为能力不足之效,但是否会造成全国人大立法大权旁落,却是一个疑问.
立法法、全国人大、立法运作、法律案提案、法律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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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中国法律)
2003-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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