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504.2003.01.015
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和防范
黑社会组织犯罪是国际社会的公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损害国家机关形象,而且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蔓延的重要因素.认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正确把握其犯罪构成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为了有效防范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抗腐蚀能力,加强监督,加大对充当黑社会"保护伞"的腐败官员的惩处力度.
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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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6(中国法律)
2003-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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