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504.2001.03.011
行政主体义务设定的失衡及价值选择
行政主体义务设定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为相对一方当事人确定禁止规则或强加负担的行为,它是行政权的延伸.与其它类型的行政权行使一样,义务设定必须符合法定务件,同时又要符合行政合理原则,这也是行政法治、依法行政的要求.然而,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主体义务设定的失衡现象非常普遍,如对程序负责不对实体负责的失衡,以经济利益为重而以社会利益为轻的失衡等.因此,必须探讨义务设定中的合理价值选择,即有利于建立法律秩序、有利于实现公民权、有利于行政管理过程有效实现、充分体现行政伦理准则等四个方面的价值选择.
行政主体、义务设定、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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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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