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的立法缺陷与修正进路
《刑法修正案(九)》第15条进一步修改了刑法第241条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立法仍将视角集中在拐卖类犯罪,而拐骗儿童罪罕有关注.拐卖、拐骗儿童罪相互依存,处于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同一法序.刑法不能仅满足前者的立法修正需求而忽视后者长期以来的立法缺陷.当前,拐骗儿童罪保护对象单一、罪状描述简易、量刑情节缺失.本罪的立法修正应当重点关注保护对象、罪状形式、量刑情节三个方面.本罪罪名修正为"拐骗未成年人罪",保护对象扩张至所有未成年人.罪状形式采"具体列举+抽象概括"的综合模式.量刑情节应包括从重、减轻两方面内容,以增加本罪的量刑幅度.
拐骗儿童罪、立法缺陷、修正进路
2018-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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