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509.2022.05.011
代孕子女监护人确定路径的重置与展开
目前,代孕子女监护人的确定仍是以亲子关系为中心的亲属关系规则.该路径围绕亲子关系,维系血缘中心主义的地位,不仅无法适应多元化的生育实践现状,更无法实现未成年利益最大化.代孕子女监护人的确定路径需跳脱出亲子关系的束缚,从代孕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重新考量其监护人确定路径,优先以监护意愿为主线,将代孕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和代孕子女的真实意愿作为辅助参考.在代孕当事人双方均无监护意愿抑或双方监护意愿冲突时,由法院等相关法定机关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和代孕子女意愿综合确定代孕子女的监护人,并让其他非监护人的代孕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监护监督义务和抚养义务,同时赋予其探望权,以保证代孕子女利益的最大化.
代孕子女、监护人确定、利益最大化、监护意愿
D923.9;C916;F270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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