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509.2022.05.002
监察机关处置反有组织犯罪介入机制研究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国家监察机关介入反有组组犯罪工作.监察机关作为国家政治机关,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既是一个参与者,也是一个监督者,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国家机关处置有组织犯罪既有协同配合,也有行权逻辑不同等差异,其介入有组织犯罪的机制应建构在以涉有组织犯罪的公职人员为对象,规范行使监察权、反腐败和反有组织犯罪相结合的基础上.监察机关介入有组织犯罪处置的规范路径应针对有组织犯罪向基层政权渗透、"保护伞"问题突出等发展趋势展开,坚持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的方针开展监督、调查和处置工作,将反有组织犯罪纳入到国家监察体系中.监察机关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目标,注重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衔接,从"纪法衔接"和"法法衔接"等维度完善介入反有组织犯罪机制,实现有组织犯罪的综合治理,巩固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成果,拓展国家监察全覆盖的领域.
有组织犯罪、监察机关、监察权、监察监督
D616;D920.1;C916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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