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509.2022.01.006
洗钱罪的犯罪认定问题研究 ——以上游犯罪和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联系为切入
洗钱罪中的犯罪所得特指犯罪行为的违法收入.走私犯罪的货物、物品属于不具有违法收入性质的犯罪对象,不属于洗钱罪中犯罪所得的范畴,偷逃的税款也不属于犯罪所得.涉黑、涉恐组织通过违法、不正当手段、合法经营手段获取的收益属于洗钱罪的犯罪所得.洗钱罪上游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系指《刑法分则》第八章中的罪名;实施七类上游犯罪因存在竞合、牵连关系而以其他罪名认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符合罪数形态的原理.洗钱罪的明知需结合概括故意,并考量联想的客观基础.掩饰、隐瞒目的的认定可以处置违法收入金额大小进行判断;单位使用内部成员账户收取违法收入的,原则上具有掩饰、隐瞒目的,但也要排除例外情形.自洗钱的罪数问题应结合上游犯罪行为的不同特点,分别成立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以协助他人洗钱的方式参与上游犯罪的,应构成上游犯罪共犯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犯.
洗钱罪、犯罪所得、上游犯罪、明知、罪数
D920.4;F810.45;D621.4
2022-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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