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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509.2021.02.003

积极主义刑法观下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刑法适用——围绕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展开

引用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的防控,作为司法解释性文件的2020年《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介入社会治理的维度更多,范围更广,呈现出应对社会新问题的活跃姿态.对于其内容是否有违刑法谦抑主义,应当在具体的刑法观下进行判断.从当前的发展趋势看,我国应当采取积极主义刑法观,实现适度而有效的犯罪化.同时,应始终将保护法益作为刑法的价值追求,避免陷入“新刑法工具主义”.鉴于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司法解释性文件的适用,应在强调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遵守罪刑法定主义,避免对条文的不当扩张解释,并重视考量违法阻却事由及个案责任要素,以保障公民的个人权益.

积极主义刑法观、公共卫生事件、司法解释性文件、抽象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大数据时代西北地区社会治理中的刑事法治”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2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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