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509.2018.06.011
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实证研究—以浙江为样本
检察机关监护干预的力度不断增大,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为主,对未成年人保护效果明显.检察机关监护干预职能定位过窄,缺乏申请主体资格和刚性监督手段是制约检察机关开展监护干预的主要原因.可以探索实施强制报告制度,解决监护侵害案件发现难、干预难等现实问题;通过“刑民一体化”办案机制可以改变因办案周期过长而造成的隐私保护难、救助不及时的问题;应健全完善监护转移的配套保障措施.
监护干预、检察职能、支持起诉、刑民一体化
2019-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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