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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509.2018.06.009

以“非法定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引用
以勒索财物和出卖之外的“非法定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该如何处理,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有罪和无罪的观点.但是,在既有的观点中无罪观点过于狭隘地理解刑法条文的规范内涵,有罪观点无论是以拐骗儿童罪或非法拘禁罪或绑架罪进行统一评价的观点还是分为非法拘禁罪和拐骗儿童罪两种类型的分类评价都存在刑法评价的不当或者遗漏.以“非法定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应该根据行为的目的分为三种具体的类型分别进行刑法评价:以满足不法要求为目的的认定为绑架罪;以索取合法债务为目的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以其他“非法定目的”的认定为拐骗儿童罪.

偷盗婴幼儿、非法定目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骗儿童罪

2019-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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