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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509.2018.04.005

论未成年人犯罪排除累犯的时间基准

引用
累犯从重处罚的依据在于对罪犯的改造无效性,而并非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刑法修正案(八)》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情形排除于一般累犯之外,司法解释则将未成年人犯罪排除累犯的时间基准界定为“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这与刑法设定累犯制度的法理相悖,且会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导致罪刑不均衡.未成年人犯罪排除累犯须以犯后罪年龄为时间基准,符合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精神,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也并不违背各国立法发展的整体趋势.

未成年人、排除累犯、时间基准、重复评价、前科消灭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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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1509

31-1193/D

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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