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509.2017.06.011
对少年刑法的立法思考与分析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采取附属条文的立法模式,主要体现并分散于《刑法》、刑法修正案和若干司法解释之中.从顶层设计来看,我国现行条文对未成年犯罪人已经足以达到教育、感化和改造的立法初衷,创设独立的少年刑法既无必要也难以操作.少年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防止被情绪化的舆论或者民意所牵制,对于刑事一体化的推翻与重建不能一蹴而就,应首先考虑能否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予以弥补,而不是依靠单纯改变刑事立法模式以适应现实少年司法的需求.在未成年人构罪问题上,应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准入门槛,平衡成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防治.从具体问题来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应降低,对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无期徒刑,未成年人不能构成特殊累犯与毒品再犯.
少年刑法、立法分析、刑事一体化
D91;D92
2018-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