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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509.2015.06.006

行走在消逝中: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反思

引用
废除嫖宿幼女罪为司法留下了后遗症,“嫖宿”与“奸淫”不能严丝合缝地对等,将嫖宿行为与强奸、准强奸异质同罚有欠考虑,“从重处罚”亦语焉不详、参照不明.“废嫖”论者使嫖宿幼女罪蒙受“莫须有”之冤:将“强奸”当作了“嫖宿”;颠倒了“行为”与“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混淆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轻重.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奸淫幼女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并非“中国特色”,各国刑事立法对该行为的定罪科刑一般都不重于强奸罪.民意并非总是理性的,充斥着情绪化色彩.就嫖宿幼女罪的存废而言,立法者在实体问题上屈就民意已是不妥,在程序问题上乱了分寸更大不应该.

嫖宿幼女罪、《刑法修正案(九)》、强奸、奸淫幼女、民意

D92;D9

2016-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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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1509

31-1193/D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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