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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509.2015.04.011

论强制辩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第267条为中心

引用
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进一步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律师辩护权,然而司法实践中仍有大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帮助或者有效辩护.有鉴于此,反思《刑事诉讼法》第267条之性质,缺少程序性制裁要件是强制性指定辩护与强制辩护的关键区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强制辩护会损及未成年人的自主权与选择权,但强制辩护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及维护司法正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我们可以通过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合同制度和专职律师制度,实现强制辩护的制度功能,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强制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67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事法律援助

D9 ;DF7

2015-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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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1509

31-1193/D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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