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509.2014.05.006
“缓刑执行不是刑罚执行”辩——兼与屈学武教授商榷
长期以来,“缓刑执行不是刑罚执行”的观点根深蒂固.但是从刑罚定义出发,缓刑应属于刑罚的类别,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从完善缓刑制度出发,需要考虑对我国缓刑标准的重新设定,缓刑负担的适当增加.与之相适应,缓刑人员应称为“社区服刑人员”而非“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中需体现刑罚惩罚功能,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和队伍.
社区矫正、缓刑执行、刑罚执行、惩罚
D92;D69
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研究”12SFB2021
201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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