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509.2014.02.016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的实践研究
相对于“羁押”、“管教”等强制色彩较强的用语,“观护”更加契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立法和政策规定.一直以来,上海市长宁区相关职能机构坚持先行先试,加强探索,逐步形成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深刻悔罪、回归社会的社会观护模式,较好地实现了少年司法资源的共享,有力推动了司法文明的进步.尽管在建立健全和规范化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严重制约和影响观护制度发展的瓶颈问题,但随着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社会观护体系进入了新的蓬勃发展的阶段,逐渐走向健全和完善.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犯罪预防
D91;C91
2014-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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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