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509.2013.01.002
刑事法治视域下处理虐童行为的应然路径
虐童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虐童行为达到严重的危害程度,可以构成伤害、侮辱等罪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足以规制频繁发生、轻重不一的虐童行为,刑法并无增设“虐童罪”之必要.增设“虐童罪”不仅无法达到有效预防虐童行为的效果,而且还会带来诸多弊端.虐童行为的发生有其深层次原因,盲目增设“虐童罪”只会让刑法承受不应承受之重.着眼于虐童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重预防、重保护才是我们的应然路径选择.
虐童行为、寻衅滋事罪、"虐童罪"、行政处罚、预防保护
D92;B82
2013-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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