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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487.2014.06.014

食品安全监管的法理学检视

引用
食品安全监管法的宗旨是维护公共健康和安全,是社会本位法。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淡化了其追求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益目标,将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视为一种“经济人”角色,未能将其视为一种“社会人”而挖掘其主体性价值,致使食品安全监管法治呈现出软弱性的特征。面对当前政府监管不堪重负的现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需要进行多元化变革,倡导社会性规制尤其是社会组织的行业监管功能的发挥。从法理学角度省察食品安全监管法治,有利于厘清食品安全监管法的本质属性,并重塑食品安全监管权的配置。

食品安全监管、法益目标、社会人、刑事司法、社会性规制

A8(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和研究)

2014-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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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实

1007-8487

36-1003/D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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