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487.2012.z1.051
古代讼师规制对当代律师制度改革的启示
一、古代讼师规制
(一)讼师存在的原因.
1.民间争讼日繁.
韩非子曰:"不恃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1 ](P122).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利益冲突,是"讼"的存在原因.对于讼师而言,其出现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土地私有、新工具的应用,生产力得到快速的发展,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使个体特别是家户利益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确认.一旦某种利益的正当性从制度上加以确定,个体对于这种利益的维护就成为必然.两宋时期,讼师之所以蓬勃发展,出现"鼠牙雀角"的争讼现象,与社会经济发展、个体利益的冲突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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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D92
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课题校研文2011015
2012-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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