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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487.2012.z1.051

古代讼师规制对当代律师制度改革的启示

引用
一、古代讼师规制 (一)讼师存在的原因. 1.民间争讼日繁. 韩非子曰:"不恃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1 ](P122).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利益冲突,是"讼"的存在原因.对于讼师而言,其出现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土地私有、新工具的应用,生产力得到快速的发展,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使个体特别是家户利益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确认.一旦某种利益的正当性从制度上加以确定,个体对于这种利益的维护就成为必然.两宋时期,讼师之所以蓬勃发展,出现"鼠牙雀角"的争讼现象,与社会经济发展、个体利益的冲突密不可分.

古代、讼师、规制、当代、律师制度、利益冲突、社会经济发展、个体利益、生产关系、两宋时期、正当性、新工具、土地私、生产力、韩非子、不可分、现象、维护、民间、供养

DF8;D92

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课题校研文2011015

2012-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3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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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实

1007-8487

36-1003/D

2012,(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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